消防改造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規定
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應劃分為危險級、中危險級(Ⅰ級Ⅱ級)、嚴重危險級(Ⅰ級、Ⅱ級)和倉庫危險級(Ⅰ級、Ⅱ級、Ⅲ級)。
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適合用于存在較多下列物品的場所:
1、遇水發生爆炸或加速燃燒的物品;
2、遇水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物品;
3、灑水將導致噴濺或沸溢的液體。
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閉式灑水噴頭或啟動系統的火災探測器,應能有效探測初期火災;
2、濕式系統、干式系統應在開放一只灑水噴頭后自動啟動,預作用系統、雨淋系統和水幕系統應根據其類型由火災探測器、閉式灑水噴頭作為探測元件,報警后自動啟動;
3、作用面積內開放的灑水噴頭,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設計選定的噴水強度持續噴水;
4、噴頭灑水是,應均勻分布,且不應受阻擋。